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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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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1、 施工基本要求
   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 土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 成品保护
   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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