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司简介|装饰设计|工程预算|施工步骤|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工程实例|联系我们|饰后服务
     
 
基本规定
给排水管道
电气
抹灰
地面镶贴
墙面镶贴
木制橱柜
木制墙饰板
木地板
楼梯及其它木制品
铝合金门窗
PVC门窗
木门窗
吊顶与分隔
花饰
涂装
裱糊
卫浴设备
空气质量
质量验收判定
附录A

 

基本规定

1   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有关各方应避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   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3   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GB6566、GBl8580~1858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系列标准,供货商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进行 仲裁检验。
   4   厨房装修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直管中间不得有接头。
   5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及装饰部品件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的规定进行。
   6   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7   供需双方在装修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保修事宜等内容。
   8   装饰材料及器具宜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装修工程主要部件优先选择工厂化生产的产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新行路311号(843终点站) 邮编:200129
电话:021-58655523 13341739516 传真:(021)58655523 Email: zh7139@yahoo.com.cn sales@sh-aiwu.com
版权所有:上海爱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沪ICP备05064329号 短信网址